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性行业改革,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收费水平。报告正式宣布,取消港口建设费。
2020年3月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此次会议提出,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 6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30号公告,决定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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